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4-06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报道 这是一起国企“一把手”挖空心思、打着集体决策的幌子挪用公款的典型腐败案件。本案中,秦笃军被留置前多次打探案情,是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为何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出借公款仍构成挪用公款犯罪?秦笃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本案对其减轻处罚、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9月23日,云阳县纪委监委对秦笃军立案审查调查并于次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3月10日,经云阳县委批准,云阳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秦笃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1日,云阳县纪委监委将秦笃军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移送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4月19日,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秦笃军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8月12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秦笃军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秦笃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9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秦笃军在被留置调查前,多次打探案情等行为,是否违反政治纪律?如何理解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兜底条款?
伍松(云阳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将“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作为兜底条款,就是为了防止“挂一漏万”。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耍手段”“使心眼”,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且手段日趋隐蔽。因此,在认定该类违纪行为时,要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牢牢抓住“对抗性”本质,要将打探过程和后续对抗行为结合起来,抓住对抗“整体性”,同时又要从严把握、慎之又慎,避免认定泛化。结合本案,一是秦笃军向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相关人员,以及关联人员李某某、朱某某等多人多次打探案情,主观上存在干扰、妨碍审查调查工作的故意。二是秦笃军在接受审查调查中,根据打探到的情况,避重就轻交代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对党忠诚老实的义务,同时也对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办案秩序造成影响。综合其他证据足以认定秦笃军符合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
图为重庆市云阳县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和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研讨秦笃军案有关问题。熊浩燃 摄
秦笃军多次挪用公款,为何有的定性为违纪,有的定性为犯罪?为何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出借公款仍构成挪用公款罪?
卢伟: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一)项,“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最大的争议点有两点,一是秦笃军在形式上以公司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出借该650万元,是否不构成犯罪。二是秦笃军实质上承诺给公司20%的年利息,是否符合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而挪用公款,亦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秦笃军借集体名义,挪用公款650万元和个人私自决定挪用“小金库”资金8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一是秦笃军作为国有公司董事长,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要件。二是秦笃军挪用公款650万元,目的是筹齐个人投资的资金,从中获取高额利差,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三是秦笃军通过看似合法的集体研究决策形式出借单位闲置资金收取利息,实则是为了掩盖其个人挪用公款的真实意图,虽然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共存,但实际上个人利益远大于单位利益,并且由单位承担了资金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四是通过秦笃军的提议,大地测绘公司假借购买办公用房名义将公款650万元借给华某某等人收取20%年利息,大地测绘公司管理层主观上认为该650万元系放贷,且收益率仅为20%。而秦笃军与华某某等人达成合意,将该650万元作为秦笃军的投资款,这并非大地测绘公司集体决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杰(云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本案中,秦笃军挪用公司闲置资金650万元的行为,表面上看似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但秦笃军隐瞒个人投资的真实意图和真实获利比例,实质上是为了筹集个人投资资金以获取高额利差。秦笃军承诺给公司20%的年利息,仅仅是其真实利润的五分之一,只是为了促使公司出借资金的手段和方法。秦笃军欺骗、诱导其他决策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即使最后形成单位集体决定,也不能认定为代表单位意志,更不能成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阻却事由。在个案处理过程中,如果不看行为本质,只看形式上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便一律不作犯罪处理,将不利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集体研究决定也可能成为有些人违纪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制图:张寒)
秦笃军是否构成自首?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本案只判处三年?
王林(云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本案中秦笃军涉嫌四个罪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虽然秦笃军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行贿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秦笃军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县监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且与行贿罪并非同种罪行,对这三个罪名,可以认定其构成自首。虽然秦笃军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本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秦笃军挪用公款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挪用的公款已全部追回,未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且其在法庭审理阶段积极预缴违法所得及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本院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下幅度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