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22-03-11
作为律师,每天面对的最常规业务就是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需求是什么?
这个问题对于每个律师回答来说太容易了,《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于长期做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来说,可能是简单粗暴的12个字:合规避免纠纷、争议解决纠纷;
如果再引申压缩一点,更简明扼要的说法就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当然,无论如何总结核心要义,工作最终总是落实到人做的。正如那句台词说的:一万个人眼里有一万个汉姆雷特。一万个律师肯定有一万种工作方法,一万个企业肯定也会有一万个甚至更多的自己的法律需求,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服务对象的性质特点,提出适合的法律服务方案并完成服务,是法律顾问工作的应有之义。
为什么会选择或者关注这个话题,是结合我自身执业经历的回顾和总结引申出来的。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的特点
自2007年从业以来,作为一个国内一般三线城市的执业律师,基于市场和自身特点,对于法律顾问业务,基本上是不挑活,不设限制。
特别是执业之初,由于案源缺乏的缘故,做法律顾问的行业非常宽泛。有机械加工、销售公司、健康服务、网络开发维护、医疗护理机构、保险及保险代理、财务服务、人力资源等各个行业。当然这些行业最主要的特点都是民营企业。
不论行业跨度如何,但是基于民营企业的特点,做法律顾问相对比较简单,因为作为律师,你只对应老板一个人就可以,法律服务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个目标是老板直接传达给律师的工作意图。
在这个目标之下,调查、发函、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诉讼或者其他的具体工作方案及问题,律师汇报和沟通的时间成本很低,甚至老板都会主动地说:细节问题不要跟我讲,我只关注结果。
这种工作目标、沟通模式和服务方式线条简单,对于我这种不善交际,情商低且脑筋直的律师来说,是非常受用的,所以跟大多数企业合作非常愉快,工作之余还交来很多朋友。
任何一面镜子都有两面
任何一件事情也是一样
习惯于这种合作模式后,后期逐步接触介入了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在介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服务初期的大概两年时间里,我继续沿用自认为很成熟的法律服务模式开展了工作。
当然,「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则为枳」。原来服务民企的简单模式面对各种的上级汇报、领导班子讨论或党组决议汇报、管理层级的层层沟通等工作让我茫然无所适从,一度因为数不多的几个顾问单位焦头烂额,做了工作、落了埋怨甚至丢了客户。
这两年中的许多个晚上,办公室里的来回踱步和静卧后的辗转反侧,让我第一次深刻的陷入了对工作的痛苦甚至对自我的否定,也是这许多个晚上的焦虑和失眠,让我更深刻的检讨了自己法律服务意识的落后和工作方式的刻板,思维的狭隘与僵化。也思考了很多法律顾问工作的问题和方法路径,思路上获得了初步的「突破」和「改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特点
现行体制下国有企业特性是什么,特别是从律师的角度来说?
国有企业由于是国有的,那么政治(行政)因素在国企的管理中自然而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也就是说国企发展是首先要服从于政治(行政)需求的,这一点也造成了国企有一个先天优势的同时也相伴着一个先天的劣势。
优势就是我们常说的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因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一般都是由政府任命的(这里主要是指国企最高级别的领导)同时由于国有企业领导产生基于政府的任命,领导体制也是参照政府的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人,区别于私营企业,这种体制更接近于集体领导体制。
这种体制下,如果政府要进行某项工作,一声令下,可以立马就开干,不会过多或者过于考虑经济因素。
同时这一点也是国企的一个劣势,经营管理中过多的考虑政治(行政)因素。
基于国有企业的股东是各级政府,高管的任命又源于政府,企业高管首先要负责的对象也是各级政府,自然很多时候决策更多的会考虑政治(行政)因素,政府政策导向就会更容易的做出有违市场和有违经济学规则的决策,
同样由于是集体领导,各种繁琐的会议表决的方式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决策的时间成本,降低了决策效率,减少了交易机会。
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
基于国企特性,那么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是什么?
个人认为,基于当下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和我本人接触服务的国有企业的经历,简单的来说,就是「二元制的法律需求」。
区别于民营企业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一法律需求,国有企业的法律需求是两个:一个是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的无责性,一个才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所谓的无责性,就是个人不能存在法律或党纪上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作为国有企业这二元的法律需求是并行的,并列的。如果非要按照先后顺序排列一下,实际上无责性需求应排位第一,然后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需求。即在特定情况下,某一事务的处理使得以上两个需求并列存在矛盾或者不可能,那么处理该事务首先考虑的因素应该是无责性因素。
作为律师,我们如何应对?基于以上二元制法律需求的判断和分析,作为律师的法律服务方向和方式,具体的应对措施个人总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协助企业完善内部控制
即借助于目前国有企业的党委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人、集体领导和重大事项报告原则,帮助企业完善/改进/明晰各类议事规则,明确具体的董事会、党委会议事细则,从法律角度出发明确重大、敏感、风险事项的集体决策范围和规则,从程序上首先设置防火墙,明确集体决策范围与路径,
同时从法律角度识别分拣重大、敏感、风险事项,推进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上级报告制度化,程式化。
在完善内部控制这一命题下,还有个协助完善法律文档管理的工作,即协助企业完善记录和保存相关的文字资料档案,主要是相关决策背景、决策过程、决策依据等相关的文字资料。
2、借助第三方力量为决策合法性背书
鉴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专业领域和专业问题越来越多,对于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充分利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及评级、信用管理、管理咨询等第三方咨询机构的专业技术力量,对于决策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提前委托专业机构介入,适时利用具有专业技术资质机构的技术评估报告或鉴定意见。
对于涉及专业性的技术问题和专业的技术领域的决策,基于以上各类专业机构的书面意见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能充分预知和化解相应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借助以上手段为决策合法性背书,有效降低决策风险和责任。
在这一方面律师服务的主要方式是直接介入提供法律意见、尽职调查工作,或者提出相关建议,协助企业选择、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核准机构资质和资信,协助签订履行相应的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建议,协助修订接收技术合同成果,并对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的全过程留存法律记录予以保存。
3、要穷尽司法手段
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在启动诉讼和应诉的过程中,可能不会过于考虑诉讼过程成本和诉讼后期风险,而倾向于对于启动的诉讼或者被动应诉的案件,以终结司法程序为最安全策略。
涉及既可以法律手段解决,也可以采取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坚决走完全部司法程序,穷尽司法手段。
通俗地讲:对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纠纷,尽可能的采用法律手段,尽可能接受司法裁判,尽可能把全部司法程序走完。以每个阶段的法律文书作为依据。
当然,以上三点策略性的意见,并非是要抛开律师法律服务的本业和范围,也不是要开拓法律服务的新领域范围,
更多的不是改变或更换现有的法律服务流程和业务,而是将以上三个原则融入我们目前已经开展的法律服务中,在我们现有法律服务项目范围内融合体现以上策略,更加完善我们的法律服务,更加契合的融入我们的法律服务对象的需求,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