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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旷工用人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昝高明    发布时间:2017-09-12

旷工,顾名思义是因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或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形。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旷工在所难免,诸如生病或家庭事务需迫切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形,我们称为非故意旷工,对于无正当理由或非因情急之下的离岗行为我们称故意旷工。

作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的故意旷工或非故意旷工时应区别对待,非故意旷工者应在矿工情形发生后,尽快完善用人单位规定的相应请假制度,经用人单位核实并给予确认后,就不应按矿工处理。

如果非故意旷工后没有及时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请假制度,或主观故意旷工,我们统称为无故旷工,对此,用人单位应怎样面对,下面进行简要的解析:

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已经废止,遗憾的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旷工的后果,只是赋予了用人单位把旷工纳入自己规章制度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即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如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提供证据证明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劳动者所明知,且劳动者确实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要书面化,且及时有效地将相关文件送达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虽然存在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如果劳动者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准备辞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将劳动者的旷工行为看作劳动者主动辞职,更非法律上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本律师个人认为:如果企业没有把上述无故旷工的规定明确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又没有在劳动者出现无故旷工后,通过及时有效的方式向劳动者传递有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信息,企业就不能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只要完成了上述必要程序,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