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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莫“顶包”,罪责逃不了

来源:白巧特    发布时间:2017-11-17

【案情简介】

20166月,王某驾驶一部小轿车载着妻子李某行驶时,与对向直行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老周、乘客小林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老周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小林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王某因驾驶证扣分累计积分超过12分、驾驶证已被暂扣,害怕保险公司拒赔,遂让其妻子李某冒充驾驶员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处理,王某本人则躲避于事故现场附近。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事故发生时系王某本人驾驶车辆,故要求王某、李某到公安机关陈述案件经过,王某、李某到案后对各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交警部门查实,摩托车驾驶员老周存在醉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等过错情节。综合王某和老周的过错行为,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老周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小林不负事故责任。

驾车出行时发生交通事故,丈夫让妻子冒充驾驶员留在现场接受处理,事发后因形迹败露,两人均获刑罚。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律师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由李某顶替其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本起事故造成一重伤一轻伤的后果,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应以包庇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系无驾驶资格驾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作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本案中,王某在驾驶证累计扣分超过12分、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虽然形式上有驾驶证,但此情形已经表明其驾驶资格受到了法定限制,在此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当认定为无证驾驶。王某叫妻子李某顶替作为驾驶员在现场接受处理,并躲避到现场附近,主要系王某在庭审中自认的因害怕承担大额赔偿,故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离开现场的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当认定王某系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为对方当事人老周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故最终减轻了王某的责任,因此交警部门认定由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