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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借款人死亡,出借人能否向保证人主

来源:蒲阳波    发布时间:2017-11-17

案情摘要

201045日,甲某向乙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145日偿还,丙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107月,甲某死于交通事故。201010月,乙某以多次向甲某的家属及丙某催要欠款未果为由,将保证人丙某诉至法院,要求丙某偿还借款。丙某辩称,应当由甲某的遗产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乙某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某的死亡,是否引起甲某与乙某之间得借贷合同终止是本案问题的关键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三条得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另根据合同相对性的特点,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双方之间的合同也就自然终止。即当自然人死亡后,其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无法履行民事义务。具体到合同中,因死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有规定,如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法律后果,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合同当事人无法或无需再履行,间接的法律后果是引起了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案中,甲某死亡,导致与乙方之间的借贷合同终止,但是却引起乙方与丙方之间担保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担保法》中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甲某的死亡导致与乙方之间的借贷合同终止,但丙某的保证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并且保证期间随着主合同的终止开始计算,因此乙某可以要求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甲某死亡后,如果存在继承人的话,也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所应承担的债务。但此项权利的行驶并不影响债权人直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实现担保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向连带保证人要求偿还。而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偿还之后可以向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