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王佳琪 发布时间:2017-11-13
被告张某驾驶大货车撞到了卢某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后,使该车又撞到停在此地的一辆小客车及卢某大客车的修理工方某,造成三车损坏,张某、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所驾驶的大货车系雷某所有,挂靠在功仁公司名下经营,在太平洋保险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张某为雷某雇佣的驾驶员。卢某驾驶的大货车系功仁公司所有,在人保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卢某系功仁公司雇佣的驾驶员,方某系功仁公司雇佣的修理工。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某起诉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张某、功仁公司、雷某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认为方某构成工伤,且非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应以工伤条例主张侵权而非向其主张赔偿,故提起上诉。
二、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点在于该事故的受害人方某是否能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请求。在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系雷某实际所有,挂靠在功仁公司名下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作为侵权人,肇事时驾车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其雇主雷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功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系雷某雇佣的驾驶员,而雷某与功仁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张某并非功仁公司员工,张某作为侵权人,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方某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太平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