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豫案例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天豫案例

从“条子”本质看其性质----并非标注“投资理财

来源:昝高明    发布时间:2017-10-23

案例简介

甲与乙原是邻居,关系尚可。从201510月份开始,乙向甲称如有多余资金可以放到她那里,可以背点利息,什么时候要钱,只要提前说一声,立马就还。甲信以为真,陆续五次给付乙现金45万元。因为双方关系不错,乙一直没有向甲出具借条,直至2016125日应甲丈夫的要求乙出具了“收条”一张。但收条中注明“收到XXX投资理财资金人民币拾肆伍万元整,月息壹分,时间为2015105日开始,每月支付利息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从2015115日第一次付息”。期间从201511月开始乙每月向甲支付利息。直到2017年春节过后,甲要求乙还款,乙采取不接电话、躲避等方式一直推托不予还款,仅支付了20172月、3月一半的利息。在多次催要还款无果情况之下甲诉至法院,请求乙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乙应于二十日内归还甲借款肆拾伍万元并应以每月四千五百元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甲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从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据”内容可以看出,虽“条子”中注明收到甲方的投资理财款,但同样约定了利息及给付时间,另外乙方称投资理财并没有经甲方任何授权理财,乙方将该款项是否用于理财,投资什么理财甲方一概不知,且即便是投资理财,也不可能约定固定的利息和回报,显然从该收条的内容分析,双方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乙方答辩所称将该款项投入XX环球有限公司,并有投资合同,均不能证实系甲方授权,因此法院依法采信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双方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