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维 发布时间:2017-10-19
一、案情简介
原告成都沃德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查询、投资管理;被告成都七七物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原告与2011年7月受让七七物流公司15%的股权,成为被告的股东。2017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关于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申请书》,要求查阅七七物流公司2010年至2016年度的财物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2017年2月22日,被告要求原告明确查阅目的是否正当等问题,在原告对以上问题回函回应后,被告认为两公司经营范围相似,其查阅目的不正当,再次拒绝原告的查阅请求。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股东提出书面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以书面形式向被告申请行使查阅权被拒,符合向法院主张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对于其查阅范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通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由此可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并列的法律概念概念,但不属于可查阅的范围。关于查阅目的,股东仅需说明查阅目的即可,而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责任应由被告承担。沃德公司已尽到其说明义务,但七七物流公司不能证明股东的查阅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沃德公司可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